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 5 7 5 0、CJ/T 1 4 1~CJ/T 1 5 0等标准执行。未列入上述检验方法标准的项目检验,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,但应进行适用性检验。 无塔供水器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,应按GB 3 83 8有关规定执行。
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,应按GB/T 1 4 84 8有关规定执行。自建设施供水和兰次供水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做水质检验。若限于条件,也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检验。城市公共集中式无塔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验室,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,并负责检验水源水、净化构筑物出水、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,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水情况。
无塔供水器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,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、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。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,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。供水人13在2 0以下,1 00万以上时,可酌量增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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